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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免征关税政策的公告
2024-09-1913

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自2024年9月25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免征关税政策,相关农产品进口关税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关务情报科注:按进口最惠国税率或进口暂定税率,台湾地区在W)。《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15种原产台湾地区的进口水果实行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5〕2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7〕3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对台免税农产品税号范围的通知》(税委会〔2011〕28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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